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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9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97號

聲請人
葉山青即勝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甘秀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勝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勝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勝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而經法院備查在案,且經徵得甘秀蘭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該公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件、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各項簿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254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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