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林伊倫
- 當事人葉山青即勝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97號聲 請 人 葉山青即勝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甘秀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勝通創業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勝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勝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而經法院備查在案,且經徵得甘秀蘭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該公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件、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各項簿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254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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