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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他字第23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他字第23號

原告
林秀美
原告
游添盛
被告
巨展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莊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四、㈠中關於「原告於本件訴訟程序中依法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即合計為12,95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於本件訴訟程序中依法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即合計為24,95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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