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江文良、順通興工程有限公司、蔡文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17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江文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順通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玖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玖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四、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票號:AC0000000 、AC0000000 、AC0000000 )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且聲請人非受款人,聲請人不得以票據關係向相對人請求,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