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2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21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何奕寬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鼎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 裕
- 代理人
- 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吳添喜
陳麗櫻
吳 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萬柒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拾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貳角叁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按給付時聲請人外匯牌告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