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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2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21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何奕寬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鼎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 裕
代理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添喜

陳麗櫻

吳 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萬柒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拾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貳角叁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按給付時聲請人外匯牌告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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