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4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4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蔡宜玹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艾力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胡玄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何鵬暉
李明輝
張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伍拾叁萬貳仟叁佰叁拾陸元壹角玖分,及各如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