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怡仁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諸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林永富、景聖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諸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永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景聖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叁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 緣相對人諸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林永富及景聖尹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五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0 年4 月1 日,到期日為民國100 年11月18日,面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參佰萬元正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23」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2,373,966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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