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8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8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鈺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聖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AG0000000、AG0000000 、AG0000000 、LM0000000 )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請求票款時,應提出全部支票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