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鈺響科技有限公司、彭聖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88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鈺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聖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AG0000000、AG0000000 、AG0000000 、LM0000000 )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請求票款時,應提出全部支票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