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8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88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鈺響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聖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AG0000000、AG0000000 、AG0000000 、LM0000000 )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請求票款時,應提出全部支票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