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彭聖欽
- 原告鈺響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林大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88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鈺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聖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大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AG0000000 、AG0000000 、AG0000000 、LM0000000 )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1 年5 月31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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