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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彭聖欽

  • 原告
    鈺響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林大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88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鈺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聖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大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AG0000000 、AG0000000 、AG0000000 、LM0000000 )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1 年5 月31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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