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7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79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邱松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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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張敬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本件聲請除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聲請人無請求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