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鈺響科技有限公司、彭聖欽、浩崴國際有限公司、李克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53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鈺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聖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浩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