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6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64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 珍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黃位賢
- 相對人
- 威琳企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位賢
一、債務人威琳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位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如其中任一項債務人已履行給付時,他項債務人於該債務人履行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 101 年度司促字第13647號│├──┬─────┬───────┬─────┤│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新臺幣)│ │ │├──┼─────┼───────┼─────┤│001 │300,000 │100年6月20日 │0000000 │├──┼─────┼───────┼─────┤│002 │200,000 │100年6月27日 │CC0000000 │├──┼─────┼───────┼─────┤│003 │200,000 │100年7月6日 │CC0000000 │├──┼─────┼───────┼─────┤│004 │400,000 │100年9月28日 │0000000 │├──┼─────┼───────┼─────┤│005 │500,000 │100年12月26日 │CC0115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