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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6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64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 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位賢
相對人
威琳企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黃位賢

一、債務人威琳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位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如其中任一項債務人已履行給付時,他項債務人於該債務人履行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 101 年度司促字第13647號│├──┬─────┬───────┬─────┤│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新臺幣)│ │ │├──┼─────┼───────┼─────┤│001 │300,000 │100年6月20日 │0000000 │├──┼─────┼───────┼─────┤│002 │200,000 │100年6月27日 │CC0000000 │├──┼─────┼───────┼─────┤│003 │200,000 │100年7月6日 │CC0000000 │├──┼─────┼───────┼─────┤│004 │400,000 │100年9月28日 │0000000 │├──┼─────┼───────┼─────┤│005 │500,000 │100年12月26日 │CC011548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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