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涂元光、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月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71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3710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 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0,62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Y067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