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坤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8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坤厚 張添福 兼 上二人 代 理 人 李文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義豐即春豐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坤厚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添福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文忠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