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濬智、王子春、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86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王子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6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魏明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38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雅婷、創│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本行定儲│ │ │414000│世紀資訊股│月7日起 │ │利率指數按季浮│ │ │元 │份有限公司│ │ │動加碼年率2.1 │ │ │ │、魏明達 │ │ │%(目前為年率│ │ │ │ │ │ │3.48%) │ ├──┼───┼─────┼──────┼──────┼───────┤ │ 002│新臺幣│吳雅婷、創│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本行定儲│ │ │966000│世紀資訊股│月7日起 │ │利率指數按季浮│ │ │元 │份有限公司│ │ │動加碼年率2.1 │ │ │ │、魏明達 │ │ │%(目前為年率│ │ │ │ │ │ │3.48%)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雅婷、創│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414000│世紀資訊股│月7日起 │ │月以內者按上開│ │ │元 │份有限公司│ │ │利率百分之十,│ │ │ │、魏明達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002│新臺幣│吳雅婷、創│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966000│世紀資訊股│月7日起 │ │月以內者按上開│ │ │元 │份有限公司│ │ │利率百分之十,│ │ │ │、魏明達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3860號) (一)緣債務人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4月7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魏明達、吳雅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筆,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以下同)3,0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8年4月7日起至民國103年4月7日止,約定自 借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付,各筆貸款利率詳如附表,採機動利率計付利息。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所負之債務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六條之情事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有債務人簽立之授信契約書及借據為憑。 (二)詎債務人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還本付息僅繳納至民國101年4月7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於101年5月16日發給債務人催告函,債務人雖收取上述催告函,惟 訖未與聲請人協議還款事宜且相應不理,是依據債務人所立授信契約書第六條第一款約定,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380,000元整及詳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暨違約金,聲請人依授信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期清償,以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