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王起梆、陳永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09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起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永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