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周政寬、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魏明達、魏明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1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魏明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叁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