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高輪交通有限公司、王玉琳、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欽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31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琳 代 理 人 陳鄭權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