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合家歡休閒股份有限公司、李麗裕、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53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家歡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勝發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