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張志偉、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劉嘉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82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