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星展、王開源、中全盟有限公司、李哲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85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全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哲元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貴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柒萬伍仟伍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七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