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韓蔚廷、潤利泰有限公司、劉躍勝、曹郡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03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潤利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躍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郡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