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雅得美運通有限公司、張世維、現代海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丁達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雅得美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現代海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達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叁拾貳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仟肆佰陸拾伍元陸角,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