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雅得美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維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現代海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達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叁拾貳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仟肆佰陸拾伍元陸角,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