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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2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2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佐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隆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台灣赫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師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陸萬零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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