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0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07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王昌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勝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二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明請求權依據及請求原因事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