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蘇信雄、林靜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10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信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浤奕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相對人浤奕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該裁定於101 年7 月2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1 年7 月25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