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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21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起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佳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侯建耀、侯建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佳佳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撤銷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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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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