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王起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21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起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佳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侯建耀、侯建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佳佳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撤銷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