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王起梆、佳佳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侯建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21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起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佳佳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建耀 侯建和 李永昌 2樓 曾憲章 吳其熊 蔡慶瑞 徐大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建耀 侯建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壹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