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世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2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世上 陳世鎮 陳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所持有之特別股已否繳回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