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3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2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世上
陳世鎮
陳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依章程規定贖回其持有之特別股,迭經催告卻屢次拖延,為此聲請發支付命令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持有之特別股分別存放於公司或由自己保管,其所負對待給付尚未履行,難謂債務人負有積欠贖回特別股款債務,核與上開規定未合,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