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富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王裕南、張稔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稔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叁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