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60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佳宸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天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陸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