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榮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長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57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榮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長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方式( 各項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應逐筆列出)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