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范長康、葉茂益
- 原告榮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零陸拾陸元,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57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榮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長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叁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捌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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