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6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60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高紹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星盈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星盈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所提出聲請狀請求之事項內容與附表內容不符,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聲請人雖於101 年7 月30日陳報,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是以,關於附表之利息起算日與請求之事項不符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