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6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6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朱志剛
- 法定代理人
- 朱嘉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力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根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詮浤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鴻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