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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4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48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Ten Plus Limited(In Liquidation)
即債權人
Centrsl,Hong Kong
法定代理人
Yuen Tsz Chun,Frank
代理人
王寶玲律師、楊代華律師、吳峻亦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元軒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汾
Building 38-44 D'Aguilar Street,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佰肆拾捌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柒角伍分,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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