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健康家族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淑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許文瓊
吳洋洋
一、債務人健康家族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淑玲、吳洋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肆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健康家族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淑玲、許文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