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許德裕、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7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琛 代 理 人 許德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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