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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7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7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佳盛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亞洲通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中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郭士昂
、30號

林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叁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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