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7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77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張佳盛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亞洲通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中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郭士昂
- 、30號
林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叁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