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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6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63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榮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1
法定代理人
周基隆
法定代理人
1
相對人
至遠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零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李長遠與至遠聯營造有限公司共同簽發支票,經屆期提示未獲,債務人李長遠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等語。惟查,卷附退票理由單及支票,發票人僅至遠聯營造有限公司一人,其法定代理人係代公司為發票行為,非共同發票人,是聲請人主張法定代理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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