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顏文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63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美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與信託契約書之當事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永美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或「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