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8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旺利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玲如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宗霆企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廖清民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胡文杏即宗冠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