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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5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5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鼎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坤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俊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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