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陳坤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6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坤厚 張添福 簡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義豐即春豐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姓名、住所,及請求金額為何? 二、提出春豐工程行工商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