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坤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6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坤厚 樓 張添福 簡聰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義豐即春豐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坤厚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添福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聰明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