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林達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1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品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主管機關報備文件以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