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藍世雄、范進順
- 當事人景暘環控能源顧問有限公司、中華天力國際有限公司、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58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景暘環控能源顧問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藍世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華天力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琢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進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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