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王起梆、榮電股份有限公司、葉茂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76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起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