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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6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65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恆迎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盛隆汽車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101年6 月30日)。

二、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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