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6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65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恆迎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盛隆汽車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101年6 月30日)。
二、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65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盛隆汽車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101年6 月30日)。
二、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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