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張添芳、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晉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77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添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晉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1 年度司促字第22770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 ├──┼───────┼───────┤ │001 │1,000,000元 │101年8月31日 │ ├──┼───────┼───────┤ │002 │1,000,000元 │100年11月16日 │ ├──┼───────┼───────┤ │003 │1,100,000元 │101年8月31日 │ ├──┼───────┼───────┤ │004 │350,000元 │101年8月31日 │ └──┴───────┴───────┘